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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办法

  • 时间:2022-04-22 23:34 编辑:农业网 来源:农业网 阅读: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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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做好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规范全县土地与房屋征收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宜昌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规范全县土地与房屋征收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宜昌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1号)《关于公布实施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2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土地补偿

土地补偿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房屋补偿

(一)房屋合法性认定

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指派专人到场认定或委托房屋测绘中介机构对房屋用途、类别、合法性进行收件、审查。

(二)正房及附属房补偿

房屋结构类型分砖砼、砖混、砖木、土木、简易房、棚房等六类。

(三)正房顶隔热层补偿

参照实际结构房屋补偿标准计算,檐口高度低于1.5米的按50%补偿,檐口高度1.5米以上的每增加0.1米递增10%计算,檐口高度2米及以上的全额补偿。

(四)装饰装修补偿

1.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由中介机构根据成新率采取成本法评估方式予以评估补偿。

2.畜禽养殖、仓储等生产类用房不予计算装饰装修补偿。

(五)生产经营性用房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生产经营性房屋的认定:具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合法证书证照,并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连续经营两年以上纳税纪录,且在入户调查登记时为现状经营;房屋所有权证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证载营业地点相一致。无证棚房不予认定为生产经营性房屋。

2.生产经营性面积的确认:以实地丈量并经确认的营业面积为补偿基数;办公管理、仓储、通道、梯间、生活居住类等经营辅助类面积不予计入生产经营性面积。

3.对生产经营性房屋按同类房屋补偿标准2倍进行补偿。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根据经营场所地段优劣按同地段平均租金给予6个月的补偿,补偿标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中介评估机构调查评估确定。

5.对于同一经营场所多个经营项目的房屋,其房屋及停产停业损失仅补偿一次,不得重复补偿。

6.在正房内从事经营的,已确认补偿的生产经营性面积应在计算合法正房面积(即安置基数面积)时予以扣减。

三、房屋搬迁安置

(一)安置对象

实施城镇规划、项目建设所涉及的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内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被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每个安置户必须同时具备独立户口、独立房证、独立烟灶。

(二)安置方式及标准

实行货币、安置房、自建房三种安置方式,以每栋被征收房屋为单位,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1.货币安置

对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货币安置。按照房屋评估价格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按期签定协议并整栋腾空交付房屋,不再要求解决宅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安置房安置

(1)安置方式采取被征收房屋合法正房建筑面积1:1还建指标。每户置换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能超过245平方米。

(2)对于原正房面积大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原正房面积超出置换房屋面积的部分按照原正房评估价补差价;对于置换房屋面积大于原正房面积,置换房屋面积超出原正房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补差价。

3.自建房安置

(1)除已规划的一户一居还建小区外,县中心城区以及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禁止一户一居还建安置。选择自建房的安置户,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办理建房手续后按规划要求建设。

(2)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在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确定的集中安置小区自建安置;集中安置小区用地规划选址,由各乡(镇)提出申请,经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集中安置小区所需征地、场地平整、基础超深、基础设施配套费(含水电气、通讯、道路、绿化、消防、给排水)、中介服务等全部费用,经审核后按10万元/户拨付到各乡(镇)包干使用。

(3)被征收房屋在规划区以外,地处偏远且不能进安置小区集中安置的,由被征收人申请,各乡(镇)调查核实后按规定自建住房,每户给予平整地基及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5万元。

(三)附属房屋及设施的补偿

(1)附属房屋和隔热层按照评估价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2)房屋装饰装潢部分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四)过渡期安置方案

对实行货币、安置房、自建房三种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货币过渡期安置。

(1)临时过渡期安置费。为解决被征收人的实际问题,给予解决临时过渡期安置费,其标准为原正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按照每月600元支付,2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搬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6个月的临时过渡期安置费;

(2)搬迁费:每户补助5000元;

(3)搬迁损失费:每户补助3000元;

(4)误工补助费:每户补助5000元。

(五)安置管理

1.合法正房面积认定。认定对象为经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建设,用于生活起居的正房屋,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房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证载面积为主要参考依据。

2.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正房面积为安置基数面积,对超审批面积所建正房,不纳入安置范围。

3.安置房建安成本价、综合成本价由县住建部门根据市场行情测算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发布。

四、附属设施及其它构造物补偿

(一)农户自行投资建设的设施按下列标准补偿到户,未涉及的设施按照评估价执行。

注:专指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范围内的设施。

(二)电力、电信通讯、电视、天然气、交通、集中给排水等设施由相关主管部门按新开户标准确定补偿办法。

五、种植、养殖评估范围的认定及征收补偿

(一)种植、养殖评估范围的认定

是否纳入种植、养殖评估认定范围由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分别组织审核认定。

1.同时符合下列三种情形的纳入种植评估认定范围:

(1)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景观苗木面积2亩以上,种植年限在1年以上(在村内公示5天后无异议);

(3)被征收人实际生产经营地点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所载生产经营注册地点一致。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畜禽养殖评估认定范围:

(1)取得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批准文件的养殖场(户);

(2)母猪存栏100头及以上、商品猪年出栏2000头及以上、肉牛存栏100头及以上、羊存栏500只及以上的大型养殖场。

3.同时符合下列两种情形的纳入水产养殖评估认定范围:

(1)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的养殖场(户);

(2)水产养殖面积达100平方米及以上。

(二)补偿标准

1.种植场(户)的补偿标准:纳入评估范围认定的征占苗木由被征收人自行出售或移栽,乡镇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苗木价值按市场价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给予迁移费、移栽损失费补偿,补偿总额不突破苗木评估总额的40%(迁移费包括起苗、运输、栽植、养护等费用。移栽损失费包括苗木死亡损失等费用)。未纳入种植评估认定范围的视为零星苗木种植,参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20〕4号)标准执行。

2.畜禽、水产养殖场(户)的补偿标准:纳入畜禽、水产养殖评估认定范围的养殖场(户),地上附着物、设施设备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实地评估,属不可移动的按评估价值补偿,可移动的按评估值30%给予迁移补偿。未纳入畜禽、水产养殖评估认定范围的养殖场(户),按照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及《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20〕4号)第七条补偿标准规定执行。

(三)征收补偿中其他情形认定处理

1.对于被征收人未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实际种植地点与证载许可生产经营地点不一致的成片定植苗木,根据定植面积参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20〕4号)相应规格补偿标准执行。各种类、规格的苗木定植面积根据造林及育苗的标准规范,由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现场确定,定植总面积不得超出其实测面积。

2.对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勘测定界图标注原本为水田、旱地或林地,但现状为被征地人开垦后已实施规模化苗木种植的地块,由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和县林业局现场踏勘确认,按照上述成片定植苗木补偿标准据实给予青苗补偿,其原始地类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得改变。

六、不予补偿情形

(一)在《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及房屋装饰装修等;

(二)被认定为违建的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

七、集体设施补偿

村级道路、水利设施补偿分别由交运、水利等部门负责审核确权。凡属政府投资建设的不予补偿,政府补助部分应予扣除;被征占村级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以还建或恢复原有功能为原则,不再另行计算补偿。

八、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原文链接:http://xxgk.changyang.gov.cn/show.html?aid=13&id=216855&t=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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